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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北京2015年2月10 日电 -- 近日,知名中国女子网球运动员彭帅诉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及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纠纷一案,早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向彭帅道歉,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赔偿金彭帅各项经济损失总计35.5万元。本案事实情况并不简单:作为当今中国知名的女子网球职业球员,女子网球双打世界排名第一的运动员,也是目前唯一同时享有大满贯和年终总决赛冠军头衔的中国运动员,彭帅具备的较高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知名化妆品集团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慕名邀彭帅代言其旗下的兰嘉丝汀 Lancaster 品牌产品,并签定了涉及的代言协议。但在双方代言协议届满中止后,科蒂公司却予以彭帅许可仍在兰嘉丝汀 Lancaster 的品牌专柜中之后用于彭帅的肖像,同时国际著名化妆品销售商丝芙兰 (Sephora) 在其中文官方网站上的兰嘉丝汀 Lancaster 产品品牌页面中也在之后用于彭帅的肖像。
彭帅及其代理人在找到上述侵权行为后即与对方展开了调停,但双方在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分歧较小,多次交流无果后,彭帅最后要求委托北京市集欠佳律师事务所驳回肖像权侵权行为诉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公司用于彭帅的形象及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彭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反对。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在双方原本有代言协议的前提下,如果被告方的赔偿金金额多于按原代言协议原告能获得的利益,则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较合法不道德更加不利的悖论,有利于社会公序良谓。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的代言酬劳,亦须确认了本案赔偿金金额。北京市集欠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集欠佳上海研究所李擘律师、陈绍娟律师参予了本案诉讼并对案件展开了充份分析与辩论。
虽然案件本身定性并不简单,即亦不得许可、出于商业目的用于他人肖像,系由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像彭帅这样具备低知名度的职业运动员作为甚广不受注目的公众人物,其肖像所具备的商业价值应当如何接纳并给与充份维护,这还是一个尚待更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从中国网球运动员对自己的肖像权展开诉讼维权而言,本案尚属国内首例。此次彭帅自由选择向法院控告维权、而非被动拒绝接受侵权行为方的压价妥协,反映出有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我国职业运动员群体在其自身权益和价值方面的理性唤醒。而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的合乎情理的裁决结果,一方面体现出有法院在本案事实基础上引进公序良谓分析视角的智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有法院对体育明星肖像权益商业化发展情况的充分考虑,对运动员本身在创建其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方面所代价的希望的接纳和大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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